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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不管是对我国司法民主建设还是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方面的监督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就世界各国(地区)陪审制度的实践情况而言,陪审员的职能均包含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存在较大差异的则是陪审员职能是否包含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范围,不仅包含了对事实部分的认定,也具有对法律适用的权利。从该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发挥。基于此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以下称《决定》)指出,要循序渐进的实现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到事实问题的审理之中。《决定》对现在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职能作出了比较大的调整,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
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分离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深入发现人民陪审员在对事实部分认定时所面临的困境,并据此提出实际可行的解决措施,继而落实人民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所具有的价值,避免再次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本文结合改革试点的实践状况,从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现状、改革动因、改革困境、改革进路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相分离的路径和有关措施。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配置的现状进行概述,包括现有的法律规定、职权合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动因。第二部分结合改革试点情况,分析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分离机制改革的困惑,探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难以区分的难题,以及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分离可能导致审判程序、合议庭组成、评议规则等多方面的变化。第三部分是基于对第二部分中的分析以及对域外的考察提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改革进路。根据对两大法系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问题列表制度的运用、法官指示制度的践行等方面的考察并结合我国的制度实践的现状,剥离出具有一般性且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完善路径。第四部分是关于人民陪审员独立地、有效地参与事实审的配套机制研究。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仅仅依靠自身的作用,很难切实的做到两者的真正分离,还需要全方位考虑各项配套机制的构建,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履职保障机制和退出、惩戒机制。
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分离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深入发现人民陪审员在对事实部分认定时所面临的困境,并据此提出实际可行的解决措施,继而落实人民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所具有的价值,避免再次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本文结合改革试点的实践状况,从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现状、改革动因、改革困境、改革进路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相分离的路径和有关措施。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配置的现状进行概述,包括现有的法律规定、职权合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动因。第二部分结合改革试点情况,分析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分离机制改革的困惑,探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难以区分的难题,以及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分离可能导致审判程序、合议庭组成、评议规则等多方面的变化。第三部分是基于对第二部分中的分析以及对域外的考察提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改革进路。根据对两大法系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问题列表制度的运用、法官指示制度的践行等方面的考察并结合我国的制度实践的现状,剥离出具有一般性且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完善路径。第四部分是关于人民陪审员独立地、有效地参与事实审的配套机制研究。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仅仅依靠自身的作用,很难切实的做到两者的真正分离,还需要全方位考虑各项配套机制的构建,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履职保障机制和退出、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