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kstudybitc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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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工作。在《海商法》修订的讨论过程中,是否应当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扩大适用于内河船舶,是其中一个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海船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规定了责任限制制度。我国的海船也不例外,可以根据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或者我国《海商法》就船舶所造成的污染损害主张赔偿责任限制。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看似有违公平原则,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却可以有效地鼓励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提升海运的质量和水平,并保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顺利开展,并反过来保障污染受害方能得到及时和较为充分的赔偿。但是,我国的内河船舶目前并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包括对其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都不能主张责任限制。本文则探讨了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在分析我国目前内河污染损害现状和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提出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中所存在的内河船舶难以获得保险保障、污染事故受害方得不到充分赔偿和内河液货运输行业的行业乱象等问题。第二章就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章首先从内河液货运输船舶的保障、内河船舶与海船的制度差别适用、受害方需要得到合理赔偿和责任限制制度对内河液货运输业的积极作用这四个方面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对美国、加拿大的国内立法,《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HNS公约》等国际公约进行了对比研究,总结了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可以借鉴的相关立法经验,并探讨了具体的立法技术等问题。第三章阐释了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当中应当探讨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责任限额的确定标准与基本原则和适用内河船舶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范围等。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议。本章在结合前三章内容的基础上,对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及责任限额等具体的制度内容提出了建议,并对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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