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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有云,“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纠纷大部分来源于事实方面的争议。现代民事诉讼实行证据裁判主义,这就决定了证据必定成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长久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受苏联影响,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证据收集方面,实行以为法院主导的模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民事诉讼模式逐渐摆脱了职权主义的影响,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带来的后果就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加大,由于大多数人并不具有诉讼专业知识,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成了多数人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律师承担了大量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情况,法律有必要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并对其配套措施进行完善,但当前律师调查取证的运行情况却不容乐观,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济却规定不明,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证,试图为破解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难提供一些思路第一部分:概述部分,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定义,调查取证的分类,以及律师调查取证的功能进行分析,意图说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对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现状分析。包括当前的立法规定和实践中调查取证权的运行情况,总体上可以以一个“难”字加以概括。自行调查取证遇阻,申请调查取证救济措施不合理,委托调查取证缺乏立法支持,也存在困境。立法现状中,法律缺乏对律师调查取证的具体规定,规则不明、缺乏救济等问题明显,对于委托调查取证,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第三部分:对阻碍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诉讼模式影响、公共部门垄断信息、立法滞后以及法治意识缺失等原因。第四部门:域外国家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主要考察了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试图为我国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寻找思路。最后一部分,保障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路径,针对律师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笔者认为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