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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接连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食品相关立法的缺憾使得广大受害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行政主导的政府救济便接踵而至,最典型的就是三鹿医疗赔偿基金。但是目前践行的救济基金问题重重,最主要的就是资金来源问题,突出表现为不当使用财政资金作为救济基金来源,而从责任企业获得的行政罚没款以及司法罚没款却上缴国库,形成非常矛盾的救济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作为经济法部门法,在处理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案件时,由于没有经济法程序法,其责任追究主要通过行政和刑事程序得以实现。作为经济法责任,其主要彰显的是受害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但目前的责任追究程序仅仅追求惩罚而忽略救济,强调国家利益而忽略受害人的利益,这完全违背了经济法责任实现的初衷,背离了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于是,这引起了笔者对于罚没款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实现作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来源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正文分三个部分论述罚没款作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来源的若干思考。第一部分从目前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来源现状入手,分析罚没款缺位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问题并进行了思辨,进而分析了罚没款作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来源的理论困境和现实困境。提出罚没款缺位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与目前财政为来源的基金机制相矛盾,罚没款上缴国库并不合理,而现实中中央与地方执罚权的不协调则是重要原因。在论文的第二部分,从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论证了罚没款作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来源的正当性。首先从实证主义的角度介绍了国内外的先进制度和实践经验,先从行政罚没角度介绍美国的民事罚款制度及其典型例证公平基金,然后从司法罚没角度介绍了英美国家的民事没收制度以及国际刑事信托基金,最后从实践角度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救助基金中罚款作为来源的经验和价值;其次,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分析了罚没款作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法律价值和现实价值,不仅是明确政府角色定位与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而且是理顺政府与相关主体之间关系的时代需求。鉴于此,罚没款非常有必要成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来源。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提出了食品安全救济基金为视角实现罚没款作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制度构想,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讨论了罚没款作为基金来源的相关设计,提出在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协调上,应当将全国性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的事权提升到中央,在执罚权的协调上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进行垂直管理,中央设立专户,地方统一将罚没款缴纳到此账户;另一方面从具体操作上阐述了对罚没款执行和缴纳的制度安排,主要从外国经验本土化的角度,主张引进民事罚款和民事没收制度,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障罚没款作为食品安全救济基金来源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