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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对民事证人制度不够重视,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拒证、证人作伪证以及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采用和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因此,在当前进行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重视民事证人制度的完善。本文通过对证人作证存在问题和危害的阐述及原因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立法建议,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证人制度进行了评析。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根据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实践感受,阐述了当前民事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指出民事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证人拒证、证人作伪证和证人作证反复三个方面,并在实际中造成了直接言词原则落空,限制和削弱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阻碍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妨害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并损害了司法权威。第二章剖析了民事证人作证存在问题的原因,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证人自身因素、立法缺陷和司法障碍三方面的原因所致。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证人权利义务制度的设想,包括:一、建立和完善附条件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制度,并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之缺陷进行了评析;二、对证人的证言拒绝权问题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三、建立和完善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立法扩大刑法第308条保护对象的范围、法院内部依法设立民事证人保护机构以及对某些民事证人的特别保护等问题提出了笔者的看法:四、建立和完善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对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费用支出问题阐述了个人意见。第四章对我国民事证人作证程序规则的设计提出了设想,包括:一、证人资格的确认。具体对立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民事证人规定的特点进行了 我国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一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分析,进而阐述了证人资格的确认问题;二、证人的传唤程序。笔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要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传唤申请为前提,作为例外,法院可依职权决定传唤之;三、证人的证前宣誓程序。分析了设立证人证前宣誓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宣誓的证人范围、誓词的内容、宣誓的对象和方式、宣誓的法律效力以及虚假宣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夫于伪证罪之构成是否应以证人经过宣誓为前提这一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四、询问证人程序。提出立法移植证人交叉询问制度,并对立法设置反询问规则提出了笔者的建议;五、确立和完善直接言词原则,移植英美法中的“排除传闻证据规则”。 第五章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证人制度进行了评析,具体对证人资格、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经济补偿、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询问证人和证人保护及制裁等问题之规定的成功与不足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