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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达造就了广告业的繁荣,而繁荣的广告业也带动了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正如法国广告评论家罗贝尔拉兰所言:“我们呼吸着的空气,是由氧气、氮气和广告组成的”。由此可知,广告在我们生活中是何等的重要。在林林总总的广告形式中,比较广告展示出其不同于其它普通广告的巨大优越性,异彩纷呈地活跃在这个信息时代的舞台上。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比较广告促进了同行业的竞争和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有些比较广告也在混淆视听,破坏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侵犯了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人生动地将比较广告比喻为“带着镣铐的舞蹈”和“悬崖边上的舞蹈”。总之,比较广告的利弊兼而有之,如何发挥比较广告的优势,如何规制不正当的比较广告,是我国相关立法亟需完善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内容摘要如下:第一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以一起典型的比较广告诉讼案“蓝月亮诉宝洁不正当竞争”为例,简要介绍这起诉讼案件并明晰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宝洁“新汰渍”洗衣粉功效是否客观真实和宝洁的广告是否贬低了“蓝月亮”衣领净的声誉。第二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以“蓝月亮诉宝洁不正当竞争”案为逻辑起点,在对世界其它国家作出借鉴后,逐次对比较广告和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内涵作出界定,并进一步从四个方面廓清不正当比较广告的界定标准。第三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从不正当比较广告外延的角度将不正当比较广告分为误导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其它不正当方法并分别对其表现方式、认定标准等作出详细分析。第四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以上述部分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界定标准和表现形式认定为基点,结合我国比较广告相关的立法实践对“蓝月亮诉宝洁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认为宝洁公司行为构成对蓝月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新汰渍”洗衣粉功效不实和广告贬低了“蓝月亮”衣领净的声誉。第五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从我国不同位阶法律的立法现状入手,指出我国比较广告立法中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比较广告立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