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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目前已经进入进一步的完善阶段,提升监察案件办理的实效,对监察机关构建科学合理的制约制度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桥头兵”,是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阶段的核心机关,对衔接程序的优化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的构建要着重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进行,将程序的衔接与制约置于同一制度设计中.建立提前介入制度,符合以下方面的要求:一是符合《宪法》中两机关互相配合制约的规定,但当前监检之间配合制约关系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需要提前介入机制强化配合;二是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提升检察机关公诉的能力,这也意味着需要提前介入机制的存在。三是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制度也是需要予以重视的重要问题,但当前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均有一定的不足,而检察机关由于在程序衔接的核心纽带位置,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是最为可能的,但目前法律监督不能发挥合理作用,因此以提前介入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制度是可行的。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在法律和程序方面也是具有有可行性的。首先,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两机关是配合制约关系,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并未排除司法机关的介入。其次,监察机关的调查行为与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同是公诉的前置程序,在程序的流转方面,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角色具有近似性,检察机关基于程序的衔接对监察机关提前介入具有可行性。最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特殊的程序地位和实体地位,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其中主要体现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衔接,因此,优化监检关系,促进监检衔接也给予提前介入机制设立的可行性。基于以上的分析,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的具体构想。在原则方面,首先,在角色定位方面,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要以监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的原则;在权责方面,严格划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权力运行区分原则;在程序方面,坚持提前介入程序与案件的办理程序相区分原则。在法律责任方面,在提前介入中的权责机关必须予以确定。为做到与捕诉合一改革的匹配,检察机关应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作为提前介入小组的组成人员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基于职务犯罪案件在内部的办理流程,应当由案件的审理部门作为提前介入的责任机关,责任的明确有利于制度的完整运行。在介入范围方面,包括横向提前介入范围与纵向提前介入范围,其中,纵向提前介入范围是指提前介入的阶段,依据《衔接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进入案件的审理阶段提前介入;横向介入范围是指检察机关可以在哪些案件中予以提前介入,此范围的设定主要是对“重大、疑难、复杂”进行分析。在提前介入机制的具体机制中,关于提前介入机制的启动,应先给予原则规定,遵循监察机关商请为主,检察机关单向介入为辅的原则,在具体的工作方式中,对于检察机关的单项介入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到一定的控制,以遵循监察机关为主的原则。关于提前介入机制的运行,检察机关主要以工作小组进行提前介入的工作,而对应的监察机关主要以案件的审理部门直接作为提前介入的对接机关是更为适宜的。对提前介入中发现的问题,设置联席会议的方式,对有关问题展开讨论和研究并督促意见的落实。在审理案件时,基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角色和作用,应设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小组的审理旁听制度,对案件予以深入的了解。此外,为实现职务犯罪案件的严格办理,确保程序的合理运行以及责任的承担,设置文书备案制度,确保每一程序节点和重要会议都有相应的文书记录。监察体制改革逐渐由浅入深,由宏观至微观,监检衔接也需要予以进一步的优化设计,在监检之间建立提前介入机制,是进一步促进衔接顺畅的合理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