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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对监听侦查措施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因为在这部法律的的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我国的技术侦查措施作了新的规定,以基本法的形式为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是历史性的突破,但也存在不足:没有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审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而监听侦查措施作为技术侦查中的重要措施,同样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世界范围内的犯罪都体现出新的特点,体现在数量的增长,类型的多样,手段的隐蔽。这些新型犯罪给刑事侦查部门侦破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与压力,传统的的侦查手段己不能满足目前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监听侦查措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强制性,技术性等性质,在侦破案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监听侦查措施的实施特别容易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益,可以说是以牺牲公民私权利为代价的。因此,必须合法的使用监听侦查措施,严格控制审批权,为打击犯罪做出贡献。本文除除序言、结语之外,由四部分内容组成,文中运用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监听侦查措施进行研究,通过总结各国监听侦查措施的特点,得出启示,结合我国监听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的完善方法,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阐述的是监听侦查措施的基本问题,包括监听侦查措施的概念、监听侦查措施的性质、监听侦查措施自身固有的价值冲突以及尽管它存在各种冲突但仍采用的意义;第二部分对域外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监听侦查措施研究,包括立法最早的美国、相对完美的英国、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通过各国之间的比较分析,发现域外代表性国家的监听侦查措施存在的一些共性原则,这些原则给我国的监听侦查措施的完善带来重要的启示;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现价段监听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概括出在立法不细、范围不详尽、条件不明确,程序不具体、缺乏有效的监督等突出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的就是完善我国监听侦查措施提出的一些构想,包括实现专门的监听侦查措施的立法、更加详尽的确定监听侦查措施的范围、明确监听侦查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赋予公民救济权利来监督监听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