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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大量运用国内反避税规则对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进行规制,但基本未考虑中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是否对此有所限制。而中外税收协定是中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是除国内法以外的一国国际税法渊源,应当予以遵守。故中国在运用国内反避税规则对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进行征税时,应当考虑税收协定是否限制这种征税权。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分类归纳法等方法研究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国内法,尤其是反避税规则,与不同类型的中外税收协定是否存在冲突、在有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冲突以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等问题。本文首先对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进行了国内法及案例分析,并研究基于OECD范本和UN范本的两类中外税收协定对股权转让的规制,进而得出以下结论:(1)存在冲突的情形:如果转让方所在的居住国与中国订立的税收协定参照的是OECD范本,协定的“财产收益”条款将股权转让的征税权归于转让方居住国单独征税,那么我国运用国内反避税规则及所得来源地规则对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进行征税将违背协定义务。且不能仅凭反避税目的而罔顾协定文字的明确规定,适用国内反避税规则,因为协定目的解释的基础也有赖于协定用语本身的规定,否则将任意扩大解释,不利于纳税人利益的保护。除非避税已严重到构成根本情势变更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例外、构成国家危急情况而免除国家责任,或者在反避税规则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情况下,方能适用中国的国内反避税规则对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征税。(2)推定不存在冲突的情形:如果转让方所在的居住国与中国订立的税收协定参照的是UN范本,协定的“财产收益”条款允许被转让企业所在国行使股权转让征税权,但是否也包括间接转让的情形取决于如何解释协定的“转让”一词。而在协定没有对用语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允许适用国内法对协定用语进行解释。中国国内法上对于“转让”采用狭义说,即直接转让,但在通过间接转让避税的情形下,允许通过国内反避税规则将间接转让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进而行使征税权。由于该种国内法的规定在实体征税规则之外,还涉及国内反避税规则,故能否以该等国内法的反避税规则解释协定用语还取决于协定是否限制国内反避税规则的适用。如果协定没有一般性的允许适用国内反避税规则的条款,或仅有在不与协定相冲突的情形下才允许适用国内反避税规则的条款,那么应当根据国际税法的原理、反避税的目的及现实的反避税需要推定国内反避税规则并不与协定相冲突,进而适用国内反避税规则对间接股权转让征税,在维护中国税收利益的同时符合税收协定的要求。(3)本身不存在冲突的情形:如果转让方所在的居住国与中国订立的税收协定参照的是UN范本,且协定有在任何情形下均允许适用国内反避税规则的条款,那么,国内反避税规则并不与协定相冲突,可以适用国内反避税规则对间接股权转让征税。此外,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加强纳税人在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