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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乃至个人信用权是近几年进入我国民法界视野的问题。对于该制度确立与否,学界存在较大争议。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对每个人来说变得不可或缺,确立个人信用权制度,无论对社会还是对权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动力。 除去引言和结束语,论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对个人信用权进行宏观的概述。首先,在对信用的涵义进行了多角度及比较法上的考察后,进一步分析了信用的民法含义,认为信用具有人格性、财产性和信息性。其次,论文阐述了个人信用权的概念与特征,将个人信用权界定为自然人基于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而享有相关利益的权利。最后论文探讨了个人信用权的社会意义和对于权利主体的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几个国家及地区个人信用权制度的考察,本部分基本上是按照个人信用权制度的相关立法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框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而展开考察的。由于美国是个人信用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因此论文首先占用较大篇幅介绍了美国的相关制度。之后又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英国及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最后对各国的个人信用权制度进行了简单的比较。 第三部分探讨了个人信用权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个人信用权的性质。学界对该问题分歧较大。论文认为个人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但并未否认其具有财产属性。第二个问题是个人信用权的法律关系构成。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对该问题展开了详细分析。第三个问题是个人信用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二者之间存在冲突,但也有协调的方法。在协调的过程中,既要保护个人利益,同时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也要对个人利益予以适当的限制。 第四部分论述了个人信用权的侵害及民法救济。首先介绍了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责任构成,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其次指出了侵权主体的类型,包括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和一般社会公众。再次,认为对个人信用权应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并肯定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后,论文介绍了损害个人信用权的几种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