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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于1963年的“枫桥经验”,经过了四十余年来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是阶级斗争背景下的一种政治斗争和社会改造的经验,后来发展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最后发展成为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其原始的精神内核得到了传承,并被不断丰富与发展。今天的“枫桥经验”,以预防和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人点、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要治理技术、以平安创建打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强化镇党委、政府对于村民自治的领导和监督,树立政府权威,加强镇政府与村的联动,通过加强镇党委的领导,加强村级组织和制度建设,以规范的基层社会治理、村民自治为基础,为村镇经济发展提供稳定良好的平台与环境保障,引导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从而初步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枫桥经验”的核心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一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具有频发性、多样性、复杂性、阶段性等特征,两极分化下的农村更是矛盾纠纷的多发区。通过实地调查,可以发现“枫桥经验”对基层民间纠纷调解的作用非常明显。枫桥镇根据民间纠纷的对象、性质、影响、发展演化的情况,分别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对某些涉及家庭伦理的矛盾纠纷,强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原则上按村、管理处、镇顺序逐级化解,如果调解无效,镇调解委员会做出终结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枫桥创造的“四前工作法”、“四先四早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的劝导调解机制”、“三级调解组织的联动机制”等工作机制,在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机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预防机制,主要是指“四前工作法”;二是效率机制,主要是指“部门协同,镇村联动”和“审判与调解联动”;三是规范机制,主要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六优先”、“四统一”和“六个心”等制度。民间纠纷的调解解决,有利于节约时间缩短纠纷从发生到化解的过程,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利于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运行的成本。“枫桥经验”在解决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的同时,增进了社会和谐,推进了社会民主进程。当然,“枫桥经验”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实施的地域局限性、实施的成本局限性和实施的手段局限性。“枫桥经验”是一道为了便宜解决农村矛盾纠纷而存在于法制之前的“过滤器”,以较低的成本、较短的时间、和谐的手段解决了许多矛盾纠纷,但它毕竟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