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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一直是社会保障基金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的话,那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免疫系统”。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研究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也非常广,本文将侧重从监管的制度建设、组织体系、监管方式三个角度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经过多年摸索,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行政监管机构,初步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等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投资运营和基金发放的监管力度均有所加强。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现在实行的这种政府主导的分散型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在监管体制上“松监督,严管制”,在监管主体上过分偏好和倚重行政监督,在监管组织上过于分散而未有效整合,在监管机制上专门监督平台欠缺。所以这样的一种体制,必然带来诸如立法层次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督措施落后、基金运作监督方式僵化、监督负荷过重、行政监管分散、监督效率低下、社会监督流于形式、中、长期预警监管缺损严重等一系列问题。而解决的问题的关键,就是学习西方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之路。在法制体系层面,应从监管的各环节入手,完善和建立诸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投资监控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等一整套的基金监管制度,并对其成体系有组织的整合,制定一部较高法律层级的《社会保障监管法》;从监管的组织体系层面,应完善内外监管相结合的制衡式组织体系,而在这个组织体系内,国家审计应其特有的法定性、独立性、全面性、权威性及专业性的五大特征,与其他监管组织主体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当前阶段应从审计模式、审计组织、审计手段、审计控制等多角度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充实社保基金监管力量;从监管方式层面,在目前的国情下,还是应对社会保障基金应进行严格限量监管,对基金筹集、调度、受托人选择、投资时机、投资比例、投资品种、投资风险控制、投资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管理的各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由严格限量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过渡,采取间接而持续性的全面监管。在目前现有条件,利用现有监管资源,以不付出较大的改革成本为前提继续走分散监管的道路,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与经验的基础上,强化监管的集中度,采取组合型监管机制,即把许多监管组织组合起来形成一种综合性制衡式的分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