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六世纪宗教法律改革以后,英格兰是唯一一个保留罗马天主教传统、不允许离婚的新教国家,直到1857年《家庭事务法》的出台,确立了世俗的过错离婚制度。自1857年《家庭事务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到1937年《家庭事务法》扩大离婚理由,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制度的雏形、1969年《离婚改革法》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制度,再到1996年《家庭法》的出台,增强对离婚后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英格兰的离婚立法完成了从禁止离婚到过错离婚再到无过错离婚的转变;从以保护丈夫利益为中心到保护夫妻双方利益为中心再到保护子女利益为中心转变。本文通过系统论述英格兰离婚立法主义这一演变过程,从一个侧面向读者展示英格兰离婚立法的昨天、今天,展望英格兰离婚立法的明天。
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英格兰过错离婚制度的确立。在1857年以前,英格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不幸婚姻进行补救:一个是教会采用的相对离婚制度,它允许夫妻双方分居,否认双方的再婚权利;另一个是国会采用的绝对离婚制度,它允许夫妻离婚,允许无辜的丈夫再婚,这两种制度在英格兰存续了150多年,直到1857年《家庭事务法》出台,它标志着过错离婚制度在英格兰的确立。这个法案主要有两项重要的规定:一个是改变法院的管辖权,将离婚案件从宗教法院和国会移转到世俗法院;另一个是使离婚法律化,确立了通奸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和离婚的双重标准。
第二章论述了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完善。1857年《家庭事务法》有两个缺陷:其一是采用双重离婚标准;其二是离婚理由的单一性。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妇女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国会在1923年《家庭事务法》中废除了离婚双重标准。随着离婚改革的成熟,1936年要求改革离婚立法的建议被国会采纳,于1937年通过《家庭事务法》,完善了过错离婚制,其中将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作为离婚的理由,意味着向无过错离婚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第三章论述了无过错原则的确立。1956年,皇家离婚调查委员会(摩顿委员会)出版了《皇家委员会关于解除婚姻的报告,1951-1955》,他们有两种观点:一方坚持沿用1937年法律规定的三项离婚理由;另一方要求增加一定时间的分居作为离婚的理由。教会方面也考虑修改离婚立法,1966年大主教委员会出版了《分离:离婚法律在当代社会》的报告,坚持婚姻不可挽回的破裂是离婚的唯一理由,要求法官详细调查每一起案件中婚姻是否破裂。法律委员会对摩顿委员会和教会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在1966出版的《离婚理由的改革:选择范围》一书中同意将不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并在1969年《离婚改革法》中确认,标志着无过错责任在英格兰的确立。
第四章论述了无过错责任的完善。自1971年《离婚改革法》施行之日起,人们不断地在考虑如何改进和完善它,尤其是如何更好的保护离婚后子女的利益。1996年通过的《家庭法》重点保护离婚后子女的利益,进一步完善了无过错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