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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个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代,科技发展在给人类带来进步的同时,也附带了一些风险,尤其是与人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所带来的风险日益加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人们获知信息渠道的广泛性,更多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映入眼前,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所需,食品的安全价值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刑事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已经明显滞后了,严密刑事法网的呼声也不断在社会中洋溢四起,我国当前刑事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以及预防确实已经跟随不了时代的潮流,尤其是在进入风险社会以后。本文以风险社会作为基点,研究我国刑法对于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应当如何警醒,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引入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概念、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概念,在逐渐跨入风险社会的过程中,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成为人类生存所需考虑的重要问题,在风险社会中,刑法介入食品安全犯罪领域是基于不得已原则。其次,针对我国惩治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进程来讲,从建国之后到1979年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从无到有阶段;1979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到今天为止,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经历了从“粗放”到“紧凑”的扩张阶段;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的进程中,不可置否曾经存在过各式各样的问题,即使是如今,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以及争议。再次,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问题,在此主要选取了两大法系典型的代表国家进行了阐述,如德国、日本、英国以及美国。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在分析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对于其中的优异之处又进行了一番解释。第四部分主要在分析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之上对于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律完善思路,例如统一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逻辑,最大化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健全刑事立法相关规定,引入超新过失理论以及抽象危险犯理论,完善刑罚规定,在惩罚犯罪的时候又能够发挥最大的预防作用。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大计,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当最基本的“食”都满足不了的话,我们对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期待呢?而刑法作为保障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了,完善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更是能够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