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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这一观念的雏形可追溯至19世纪的法国,用来表明法国葡萄酒等特色产品在市场上的地位,随后法国为了提高自身特色产品在国际上的保护力度,将这一概念写进了《巴黎公约》中,随后又经历了《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的健全与充实,最终于上世纪90年代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作为一项专门性权利加以确定。自此,地理标志这一名称开始在国际条约及法律中被广泛认可与引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加大了对地理标志的关注力度,法国、美国、日本等一些主要的大国也在不断完善地理标记保护立法。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是从加入《TRIPS》协定开始,各类法条还处于分割状态,未构建完备的地理标志司法保障框架。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如何让农产品地理标志受到更好的保障,是本文的要点。目前对建立保护机制问题上的研究,大多是以对某一条文或解释规定抑或某一种地理标志产品所涉及到的申请流程到侵权处理为主,注重演绎、个别化的分析作法,缺少概括、体系化的原理构建,都是附带在研究其它主题的过程中,相较之下,以具体个案为基础的研究则较为丰富,有人提议通过商标法来保障,或通过专门法来维护或两种甚至多种立法一同维护,背后可能涉及到某些“双轨制”保护模式,对本研究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但出发的视角各有不同,论证非常局限。笔者尝试通过国内外文献比对和案例研究等方法获取有关地理标志概念、国内外保护模式与现状,并以江西本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军山湖大闸蟹的保护为例,深入剖析实际生活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对策。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地理标志相关概念、性质及与类似概念的区别。从分析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相类似的基本理论出发,剖析概念,阐明法律性质,以及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意义。第二章探讨国外地理标志现状及相关法律保护模式。通过介绍法国等几个国家的保护模式、保护主体与保护争议,分析这些制度对我国今后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三章通过阐述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状况,并分析军山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生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介绍相关的法律保护模式。第四章指出地理标志现行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应当将核心落实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者、使用者的权利保护上,形成四个层次的保障机制。第一,转变保护模式,创立专门性监管体系,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者、使用者权益列入保障范围;第二,行业管理方面,应制定从业者制度,包括规范生产标准到法律保障等一系列规定;第三,程序救济方面,完善地理标志申请者、使用者之间争端化解机制,构建行业的自我管理机构,以促进行业内部在消除冲突及维护购买者利益层面的对话及自我监督,为化解申请者之间、使用者之间、使用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提供程序规定;第四,积极向外国发达国家学习,建立地理标志申请者、使用者权益保障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申请者、使用者权利的实现。并提议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须先实行以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作为过渡,然后再慢慢向专门法这一种保护模式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