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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一国的最高金融管理机构,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中央银行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在现代社会,政府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来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管理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活动、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从而实现物价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美国是一个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对美国中央银行的权利从法律上进行研究,可以完善我国中央银行的权利,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美国中央银行的权利进行分析主要是对其权利的定性分析和定位分析。在对美国中央银行的权利进行研究前,应首先搞清楚主体地位问题,只有主体地位明确才能够进一步研究权利,当美国中央银行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行使宏观调控权,促进国民经济普遍、可持续地增长的时候,其是经济法主体,与传统民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截然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中央银行行使的宏观调控权与传统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并不相同,前者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通过实施国民经济管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其本质上是国民经济管理权,而后者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政治权力。对美国中央银行行使的宏调控权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契约的性质,政治国家生成的契约是交易契约,而美国中央银行与受金融调控主体之间的契约是一种分工、合作契约;保护的法益,中央银行行使的宏观调控权是为了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普遍、可持续发展,这与行政权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不相同。从法学的角度,美国中央银行行使的宏观调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发布宏观调控决定、命令的权利,发行货币的权利,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权利等。在对美国中央银行主体权利的定位上,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与国会调控权、政府调控权的关系以及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与受金融调控主体权利的关系,他们本质上都是分工、合作,保障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权利关系,这样美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权的定位就在这些权利关系中得到了确定。我国的中央银行建立比较晚,中国中央银行的权利相对于美国中央银行的权利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如就金融监管权而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手段方式落后等,这就需要对美国中央银行的权利予以借鉴以弥补自身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