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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监管是农业保险业及其市场稳健发展的保障。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举办得较为成功的国家,都不曾忽视监管在保障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早,但一直发育迟缓,无论是农业保险市场还是各类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的规模都不大,因而表现出来的对农业保险专门监管的需求并不是特别强烈。但是,随着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的扩展,投保人数、各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及代理人的数量及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熟悉程度都在增长的同时,必将产生建立农业保险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农业保险监管是对农业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一国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政府,各类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投保农户及他们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的总称。与一般商业保险监管相比,两者在监管目标、监管机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必须对农业保险适用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监管规则。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缺失,这是由于政府对农业保险监管的忽视以及我国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在实践中尚不成熟造成的。考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可知,我国应尽快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农业保险监管模式、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对象和内容,并加快制定农业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步伐。我国建立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立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确定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与内容,制定农业保险监管程序、明确农业保险监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