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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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改革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够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的检察官独立办案目标的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在公开发言和内部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建立与司法改革相配套的检察官办案方式,明确检察官独立的办案地位和权利。在这样的改革时代背景之下,2014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检察官办案方式改革试点的工作,全国上下共有17家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参与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的改革。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和检察工作司法化、法治化的要求,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机制。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就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一种创新模式。目前主任检察官制度已在全国各试点单位展开了如火如荼的试点改革工作,仅上海地区就包括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和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各地的试点成效也都显示,主任检察官制度有利于实现检察权的重新优化配置,对于淡化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行政化影响,凸显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研究对象,采取实地调研、文献查阅等方式全方位阐述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价值意义、运行框架和模式构建。同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关系的角度对主任检察官制度作出理论分析,对比法国、德国、日本、台湾及英美法系等国家的法律,突出强调检察独立的重要性,指出主任检察官制度在理论问题上的核心和重点即在于处理好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关系。最后,在司法实践对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一片叫好”声,指出制度本身及改革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并希望主任检察官制度能够从检察人员管理、职责权限划分、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不断完善成熟,最终推广至全国适用。文章一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概述,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概念。主任检察官制度概括来说是指,主任检察官作为小组领导,根据实际办案需要组成长期固定的办案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多名普通检察官及行政辅助人员,办案小组在检察长授权范围以内依法对案件开展审理、公诉等检察工作,主任检察官享有较为自主的案件决断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这种新型的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尚未有明确规定,但在近几年关于检察改革的政策性文件中,确实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推进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主任检察官制度与主诉检察官制度比较。与之前我国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相比,主任检察官制度明显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虽然在制度设计之初,两者均是为了淡化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赋予主任检察官或主诉检察官权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但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赋予检察官的权利大小和权利范围不同、检察官的权责利划分不同、检察官的待遇及培养晋升机制不同、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3、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总体来说,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价值意义主要包括四方面:通过赋予主任检察官独立的案件决定权,突出强调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淡化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行政色彩;通过调整办案组织形式和整合内设机构,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明确划分了主任检察官等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的相统一;通过严格规范主任检察官的考察条件和选任机制,有利于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第二章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总体构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模式。“承办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是主任检察官制度遵循的总体运行模式,具体细分又包括直接设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运行模式、改良现有内设机构的运行模式、保留原有内设机构的运行模式。文章认为改良现有内设机构的运行模式较为稳妥和合理,具有较强的可行性。2、主任检察官的职权范围。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赋予主任检察官充分的独立办案权,总体来说,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主要包括案件决定权、分配案件权、指导办案权。文章认为要具体划清主任检察官的职权范围,用“负面清单”式的罗列更为合适。3、主任检察官与其他各主体的关系。主任检察官需要处理好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关系、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与组内其他检察官的关系、与其他主任检察官的关系。其中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是涉及此项制度改革能否真正成功的关键因素。主任检察官制度就将原来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的纵向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为横向的行政管理与司法办案的协作关系4、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机制。对于主任检察官的选拔需要明确选任条件和程序,选择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业务水平,并有一定工作实绩的资深检察官担任主任检察官。同时提高主任检察官的职级待遇,开辟一条专属于主任检察官的职务级别上升通道。5、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权利保障机制。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即是赋予主任检察官较为丰富且独立的案件决定权,为了确保权力的顺畅运行,需要建立权力保障机制,具体包括:履职保障机制、建立主任检察官业务档案以及开展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等。6、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为防止权力滥用,在赋予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应当建立完善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案件质量监督机制、检察长决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机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三章为主任检察官制度之理论分析。主要包括:1、检察一体概述。检察一体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都秉承并坚持的检察权运行原则,其内涵是指: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上下级检察官之间应当具有上命下从的行政传统阶层,上级可以对下级实施指挥、命令等权力,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整个检察机关上下一体。检察一体化具有维护法制统一;资源整合,有效打击犯罪;制约监督检察官,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等目的。2、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独立。文章所说的检察独立,主要是强调检察官的独立地位,通过研究法国、德国、日本、台湾、英美法系等国家的检察官权力,可看到各国均赋予了检察官独立决定权,越来越重视检察官的独立地位。3、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之关系探究。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之关系,既存在着冲突又可以平衡协调。冲突的两方面体现在: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下,检察权行使的集中性和高效性,会导致实践中出现各级检察长任意指示检察官,检察官独立地位受到威胁的情况;反之,检察官决定权过于独立,失去检察长的领导和指挥,又会导致检察官独立裁决权滥用的境地。文章认为,要平衡协调好两者关系,应当明确两者各自的地位、功能和意义,检察独立应是第一位的,是原则,检察一体是第二位的,是一种外在组织形式。第四章为主任检察官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向。具体包括:1、主任检察官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目前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存在三大障碍:定案权与办案权分离问题、主任检察官的责任与利益不对等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问题。其中定案权与办案权分离问题是最严重的,在办案小组内,承办检察官负责办理案件,主任检察官却享有案件的决定权、审批权,这在与旧时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决定权并无任何实质性差别,本质上其实都是定案权和办案权的分离。2、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完善方向。为了真正发挥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价值和作用,还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完善:建立健全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科学划分职责权限,规范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完善案件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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