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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不断深入发展,技术领域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过去那种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研发的技术获取方式已无法满足市场对技术日益增长的需求。技术开发合同是获取技术成果的有效途径,通过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企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科研单位或者与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开发,获得自己所需的技术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技术开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处理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等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以来,11年过去了。随着技术开发领域法律实践的发展,《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产生一些行政法律方面的问题,例如:关于技术开发成果归属的规定,混淆了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使委托方可以侵害开发方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利;技术开发合同风险管理体系的缺失;国家在纵向技术开发合同管理中以及高校在横向技术开发合同管理中存在缺陷等。因此,为了更好的理解、贯彻和执行技术开发合同,促进我国技术领域的开发与合作,笔者对技术开发合同领域存在的行政法律题进行细致的剖析,以期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探讨。本文首先阐述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理论;其次,介绍我国技术开发合同订立及履行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技术开发合同订立及履行存在的行政法律问题;最后,在充分借鉴国外主要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来完善我国技术开发合同订立及履行制度,以期对我国技术开发合同的建设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