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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民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护。房屋作为公民的一项重大财产,更是为人人所重视。《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使不动产物权登记成为认定作为遗产的房屋产权的重要标准之一。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及省时、省力的效率优势,这就使得公证活动在不动产继承包括房屋继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能够实现财产继承的两种途径中,公证继承的比例远远大于诉讼继承。继承公证作为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多年来一直是公证处的主要业务。鉴于房屋继承公证所涉标的额大、继承人的重视程度较高、房屋种类复杂等原因,使得房屋继承公证尤其是房屋法定继承公证一直是公证员慎之又慎的公证业务。在实践中,遗产的产权认定,继承人身份和范围的确定,形式多样的假人假证,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等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公证实务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通过总结房屋法定继承公证实务中的现象,结合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对房屋法定继承公证中经常遇到的上述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和建议,以期能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从房屋继承公证的概念入手,再从被继承人死亡后能够实现遗产继承的途径上分析了诉讼继承与公证继承的不同及现实生活中两种方式对继承人之间不同的影响和作用,说明公证继承的价值优势和社会需求性。事物的两面性决定了公证继承虽有大量的社会需求,是公证业务的主要业务,但社会的发展、《继承法》的滞后、经济利益的驱使、诚信的缺失,导致继承公证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第二章针对继承公证实务中的一项关键工作即作为遗产的房屋产权的认定,结合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这几类特殊类型房屋的产权认定及相关法律的适用,笔者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三章针对继承公证实务中另一核心事项即继承人的身份及范围的确定,从几类特殊继承人身份入手,重点分析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继承资格的确认,继父母子女间、养父母子女间继承资格的确认,提出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亲子关系鉴定、法院确认等方法在公证中的使用;同时对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扶养、教育、扶助、赡养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第四章针对继承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和核实这一核心工作,重点阐述了证据审查、核实的重要性、针对房屋继承公证中不同的证明资料分别提出了实际的审查方法,分析了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及预防继承公证风险的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