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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借助于网络的新媒体开始成为监督司法的新兴力量。新媒体使新闻监督的话语权掌控在社会公众手中,其互动式、社交化的特质使得社会公众能快速集合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对于社会共同关注的司法问题施加舆论压力,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新媒体也会出现情绪化、非理性的公众舆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我国,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研究新媒体监督司法的文献相对较少,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探讨上。大多数法学学者对新媒体监督的研究却只限于问题的某一个方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对新媒体监督司法及其制度设计构想的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探讨新媒体、新媒体监督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新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现状问题。研究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必须首先理清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文研究的新媒体主要是针对近几年兴起的以“微传播”为特色的网络媒介。同时,针对新媒体的特点,揭示我国新媒体监督司法的现实情况。第二部分为新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实证研究。从“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分析入手,揭示新媒体监督司法的正当性,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肯定我国新媒体监督的合法性。但是在现实中,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仍然存在制度性障碍亟待解决。第三部分是我国对新媒体监督司法的规制。新媒体对司法的不当监督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我国的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对新媒体监督司法的限制。但是在限制新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能损害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和自由。第四部分为关于完善我国新媒体对司法监督的设想。欧美许多国家对媒体监督司法的研究起步比较早,在处理媒体和司法的关系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或是在实践中形成了固定的模式,对于我国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再结合我国国情来看,首先建议制定我国的“新闻法”,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规范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其次,在实践中形成司法与媒体良好的互动关系。最后是完善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司法机关不法行为的产生。综合三方面,构建我国新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