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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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各地区的刑事案件分类统计,盗窃罪发案率高居所有刑事案件之冠。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盗窃犯罪新现象层出不穷,情节各异、案例奇多,常有刁钻诡异的客观表现,立法司法都需进行研讨。《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类型作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相并列的选择性直接构罪条件,这降低了盗窃罪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新类型盗窃的打击力度,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然而,在立法对盗窃罪作出修改之后,刑法理论界对新类型盗窃行为的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不便和困惑;而且,通观《刑法修正案(八)》生效近两年的实施情况,不难窥见司法中对如何准确理解并掌握新类型盗窃的立法旨趣及其认定方法尚未达成共识,诸多适用问题亟需审慎斟酌,这些极易造成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失衡。本文结合“两高”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展开探讨。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探讨“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首先,前两节结合入户抢劫的现有研讨成果和立法规定,界定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交织法律术语如“户”、“入户”等外延,并对“入户”的性质、客观特征及其主观犯意进行探讨。其次,第三节首先肯定入户盗窃仍属结果犯,并通过对盗窃罪着手和既遂的一般标准的探讨,进而建立在实质客观说基础上认定入户盗窃的着手时点,建立在结果犯和控制说基础上确立入户盗窃的既未遂时点。第二章探讨“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首先,前三节结合携带凶器抢夺的研讨成果和立法规定,界定“凶器”的范畴,将其与作案工具区分,并从主客观角度对携带凶器加以认定。其次,第四节认定携带凶器盗窃的着手,明确携带凶器并判定非携带凶器盗窃着手的依据,并建立在结果犯和控制说基础上界定携带凶器盗窃既遂标准及时点。第三章探讨“扒窃”的司法认定。首先,第一节结合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关于扒窃概念和特征的研讨和立法规定,确立扒窃的概念,并从内外特征两方面界定扒窃的客观特征,以明晰入罪边界,并明确入罪的是扒窃,而不是携带凶器扒窃这一规定。其次,第二节建立在实质客观说基础上认定扒窃的着手,建立在结果犯和控制说基础上界定扒窃的既遂标准和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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