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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汽车已成为公众代步出行选择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截止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小型载客汽车达1.36亿辆,其中私家车达1.24亿辆,占91.53%。汽车在大众追求高效便捷的现代生活的今天,确实发挥其巨大的优越性,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其停放、保管问题也成为了各大城市的关注焦点。多年来,我国停车服务纠纷只增不减,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常会出现案情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形。该情形出现的原因主要为:在生活实践中,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包括车辆停放者,下同)在车辆停放开始并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车辆丢失、损坏情况,双方则各执己见,对车辆的损失承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民事立法上,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停车服务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此外,学界上对于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的认识也各有不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拟以厘清车辆所有人与停车场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进而认定停车服务的法律责任。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当前停车服务法律责任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对近几年来比较典型的停车服务纠纷案件进行整理总结,从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界定,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认定停车场管理者责任承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三个方面,分析当前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笔者认为一般存在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第二,我国在该方面立法不完善;第三,我国理论界对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界定不一;第四,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具有相似性;第五,停车场类型多种多样,我国尚未制定科学合理的系统性规范对停车场进行有效管理。第二部分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的探析。笔者在该部分主要探讨停车服务法律关系涉及的车辆保管合同及场地租赁合同的概念、构成要件、停车场管理者责任承担的认定,进而阐述该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为下文作铺垫。第三部分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认定的类型化分析。笔者首先将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本文仅讨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可分为专业停车场、消费场所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中还包括准公益性停车场及纯公益性停车场。在对停车场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停车场的表征及其对车辆所有人形成的心理期待,进而厘清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对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第四部分为与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相关的其他问题的讨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五部分为解决我国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的立法建议,即制定具有全国性的《停车服务管理法》,此法律包含的主要内容为:确立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停车场类型、归纳各类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建立停车场行业协会及引入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