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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科举中的地域平衡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乡试定额录取制度、会试分卷录取制度以及庶吉士限地而取制度。乡试定额录取制度主要体现在各直、省解额数上,乡试解额体系历经多次调整、变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各直、省解额的制定依据有两个:科举综合实力的强弱和维护王朝统治的需要。尽管在具体录取人员上有外省试子占据本省解额的情况,但从总的人数录取上来看,乡试定额录取制度是得到严格执行了的。会试分卷制度由南、北分卷制度和南、北、中分卷制度组成。南、北分卷制度自宣德二年至景泰五年共执行8科。南、北、中分卷制度的首行之年是正统四年,在历经天顺年间三次科考的适应、磨合后,逐渐成熟、稳定。无论是南、北分卷制度还是南、北、中分卷制度,在具体的实施上,都基本上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庶吉士制度是明代选拔高级官员的一项制度,其选拔在地域方面的限制与会试分卷制度存在一致性,其地域分布比例在还是南、北分卷时期大致为60%、40%,在南北中分卷时期大致为55%、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