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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产生而带来的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同样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目前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中仍然有很多不足,在实际应对中表现为政府应急能力不足,阻碍环境保护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与我国政府应急责任不完善有很大的关联性,政府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因此,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本文旨在完善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的应急责任,以期对政府应急责任立法和政府应急能力提升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突发性环境事件中政府应急责任概述。首先,在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概念界定基础上阐释政府应急责任的概念、内涵以及法律特征。其次,从政府管理、服务型政府和行政权力行使三个方面阐述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必要性。最后,结合公众环境利益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和环境法治理论探讨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应急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揭示突发性环境事件中政府应急责任的不足。在政府应急责任的概念理解基础上,从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两个方面指出当前政府应急责任的不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积极责任不足,包括政府职责定位缺失、决策失误、环境信息公开不畅和公众参与落实不到位导致政府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不足;二是消极责任的不足,责任形式不全、问责机制不健全又加剧了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中责任履行不到位。第三章分析突发性环境事件中政府应急责任的不足的原因。首先,价值选择上的偏差和环境善治理念的疏离是其理念上不足的诱因。其次,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不足又使得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责任履行缺乏法律保障。最后,纵向职责同构和横向上职责分散管理的体制造成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时效率低下。第四章对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的应急责任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是理念选择上应该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并树立环境善治理念。二是法律规范上保证立法、具体法律制度设计和责任追究上符合实际需要。三是体制保障上要实现从职责同构向职责异构的转变,变分散式的部门管理为集中式的管理体制,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协调统一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