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分离命题的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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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法律实证主义的讨论中,大部分内容都被哈特开创的理论框架所限定,也就是说,对于法律实证主义(及其论辩对手)来说,理论的探讨首先必须入乎其内,才能拥有入场券和发言权。加入到这样的探讨人不计其数,讨论的范围已经变成了哈特理论的文本解读,任何一个细节在法律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之间都展开了精深的论辩。连这些参与者自己都对论辩的持续进行产生了某种怀疑,法哲学似乎越走越窄了。如果对于分离命题的探讨,仅仅顺着奥斯丁、哈特、凯尔森、拉兹、科尔曼这个传统按图索骥,有可能耗费大量的精力,更容易在琐碎的术语讨论中迷失自我。由于学力所限,轻轻绕开“核心”领域的讨论,对分离命题作一种哲学背景上的考察,或许可以避免因这个领域的讨论太过繁荣,以至于无论如何展开都会陷入一种体力劳动般的重复作业的局面。本文所要探讨的,是法律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核心命题——“分离命题”,并试图通过考察分离命题与哲学发展的源流关系,特别是对于分离命题产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认识论领域,来分析分离命题的法学方法之基础。笔者认为,法学理论背后的认识论立场和基于此产生的方法论的论辩,直接影响到法哲学理论内在的建构。因此,在认识论上所选定的立场和采用的研究方法,其内在的优势与劣势会决定法哲学探讨的方向。现有的理论争辩也体现了这种关系,相关的讨论往往也变成了关于认识论和研究方法的讨论。如今法律实证主义所展开的讨论细化为各种命题之间的证成与证伪,之所以选定分离命题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不仅仅因为分离命题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关系到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建构的底线,还因为分离命题最能代表哲学史上关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讨论给法学领域带来的革命性转变。分离命题在法哲学史上的出现,乃是由于近代哲学在认识论转向后,受到认识论两大流派——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双重影响,并且由于理性主义背景下的理性自然法对“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失败,最终在经验主义的深刻影响下,使得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分离命题兴起。以分离命题作为基础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必须从两个方面对“法是什么”这个问题展开回答并建立自己的理论。一方面是保证理论研究的对象——“法”本身的实证性,另一方面是保证其理论研究方法具有实证的品格。对于对象的实证性,法律实证主义已经基本解决;而方法的论辩成为了讨论的热点。一种纯粹的描述性的方法能否成立?法律实证主义利用哲学向语言学转向所取得的方法论的进展,在法律理论中引入概念分析的方法,成为保证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方法的实证性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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