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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是指在不法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思支配下,斗殴参与者实施的连续性互相侵害行为。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犯罪事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互殴行为与正当防卫本质上截然不同,形式上却时有相似,两者容易混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试金石”,其中防卫意思最容易引发争议,是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关于防卫意思是否为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防卫意思不要说”与“防卫意思必要说”的争论,以是否存在积极合法的防卫目的为划分标准,在“防卫意思必要说”内部又有着“防卫目的说”与“防卫认识说”的对立。笔者坚持“防卫意思必要说”的立场,在防卫意思的内容界定上则提倡“防卫认识说”。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提出了简单易操作的判断标准——“起因有责标准”与“不得已标准”,即在纠纷的产生或者升级问题上以被告人是否有责任为标准来认定是否成立防卫;行为人在情况并不紧迫时,是否有能力选择闪避却不为或行为人在侵害人实施轻微攻击时,原本可采取温和的手段制止时是否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方式进行反击作为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标准。这些判断标准虽然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又存在不合理之处:前者不但容易忽视对案件定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事实与情节,而且也不能回答起因责任者是否在反击时除了加害意图之外就必然没有防卫意图的问题,是否不能就对方明显的过度反击行为主张正当防卫的疑问;后者事实上违背了我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修改。笔者建议对起因有责者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当采取限制性立场,以“紧迫性”标准取代“不得已”标准。本文选择一个被法检机关认定为互殴的案件进行研究探讨,检验上述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理论和实践界限,笔者认为,本文所涉案例的方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和郑某某等人的互殴行为,而是成立正当防卫。除了引言,全文分为四大部分,共约1.7万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即李某、方某、陈某、刘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等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本案存在三种分歧意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方某、陈某、李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第二部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界限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具体包括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分:理论共识与分歧意见、对“防卫意思不要说”和“防卫意思必要说”的评述与立场、对“防卫目的说”与“防卫认识说”的评述与立场以及互殴与正当防卫界限的司法反思。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该部分以上述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本文所涉案件。笔者认为方某、陈某、李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在论文结尾部分再次提倡“防卫认识说”的立场并呼吁司法工作人员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关注公民正当行使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