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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准民间组织是指活动在社区层面上的、由社区内个人集或社区组织发起举办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层面需求的、按照现行条例达不到登记标准甚至达不到正式组织标准的民间组织。本文通过对郑州市七个社区内全部社区准民间组织的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了解到全部的45个社区准民间组织可以按照互益性、公益性的标准划分为社区兴趣团体、社区利益团体、社区非企业组织、社区居民服务准组织、社区弱势群体服务准组织五种类型的准组织。 在这些准组织中,社区兴趣团体特别是以老年人为主的文体娱乐团体数量是最多的、最为活跃的,表现出与社区委员会联合的互助态势;社区利益团体和社区弱势群体服务准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但是它们却能发挥非常必要、重大的作用,居民的需求力度也比较大,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居民服务性质的各种社区志愿组织表现出社区委员会一手承办、组织成员和组织活动极不稳定、缺乏自治性的特性,然而它们却在社区服务中发挥了很有效的作用;社区非企业组织内部也可再分为组织举办和个人举办两种,组织举办的非企业组织在社区公益服务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而个人举办的非企业组织却面临着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方面的困难。 公民社会的力量在城市社区不是很强,我国社区居民也少有结社、民主意识,因此很多社区组织是在社区委员会的帮助和组织下成立的,尽管有一些组织因此而表现出一种被动,但是占据多数的组织还是从这种政府的支持和联合中得到了发展的动力和促进,还有相当一部分组织需要政府的扶持才能进一步的发展。本文认为我国政府在转变职能、培养社会力量的过程中总体上与社会是体现着一种和谐的状态的,政府和社会在双方的联合中都会得到力量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