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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在我国的快速普及,人们在享有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痛苦与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数量庞大的一类,囿于立法上的滞后性及诸多空白,此类案件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以一个典型的案例为切入,在对该案例所引发的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立法所存在的缺陷,笔者对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立法提出了几项建议,以期为该领域立法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典型案例——齐百元交通事故案中,由于存在侵权车辆的挂靠问题,为责任主体的确定带来了困难,经过法理学角度的分析,笔者认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案还存在工伤保险赔偿与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形,通过对该冲突情形的存在进行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在区分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的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分别采用替代模式与补充模式,这样能够同时实现激励用人单位积极投保和保障受害劳动者生存的目的。在对该案例的分析过程中,笔者意识到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立法存在诸多缺陷。一方面,在交通事故案件呈现多元性趋势的背景之下,一系列新情况都缺乏立法的规制,比较突出的包括: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连环购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购买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等,凸显了我国立法的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诸多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规定,囊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司法文件等。1这些规定数量庞杂且欠缺统一性,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也常常出现交叉,形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即使存在着以上诸多规定,但是对很多情形仍然未明确,体现了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立法上的空白。基于以上,笔者在对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立法的完善建议中提出,应确定多元的归责原则,明确损害赔偿竞合时最低社会成本及生存保障理念的立法取向,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统一的交通事故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