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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排放的噪声、臭气、光、辐射等不可量物不断侵害人们的生活安宁权益,这导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纠纷不断。对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纠纷进行全方位研究并进行体系化归纳,进而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寻求统一的侵权责任分配标准,不仅有利于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更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有多种关于不可量物侵权性质的学说,笔者赞同“侵权行为说”。“生活安宁权益”指自然人享有的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并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干扰的权益。从《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第90条的关系来看,我国采取的是环境侵权制度吸收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顺应我国的立法趋势,笔者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间的不可量物排放分为生活不可量物排放和生产不可量物排放,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宪法》等相关法律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笔者认为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的情形主要来自于生活不可量物与生产不可量物,生活不可量物与生产不可量物通过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进而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第二章探讨“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的司法现状”,笔者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典型案例,对案件进行评述,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判断基础的模糊性、救济路径的模糊性、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等。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考察国内外的做法,试图为司法实践提供系统化的处理方法。第三章探讨“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的理论基础,核心为不动产相邻权人的“容忍义务”及相互间的“利益衡量原则”。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容忍义务,法官在判断当事人在何种限度内具有容忍义务时,必定会利用利益衡量原则。法官在适用利益衡量原则进行判案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基本的权利位阶、民事习惯、经验法则等。第四章探讨“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上,不应该全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活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生产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构成要件上,在讨论“过错的适用”时,应该注意“违法性”的判断,本文认为应该适用日本的“容忍限度理论”进行判断。第五章探析“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的私法救济”。不可量物侵害生活安宁权益,有物权法救济和侵权法救济,我国《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引致性条款,应该适用侵权法救济,其请求权基础是人格权请求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