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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存在。从2008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后,劳务派遣的法律保证也在不断地完善,对于在实际中的有争议的劳务派遣有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了这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但是在部分内容上还是有着一定的限制,而且在运用中遇到的很多实际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目前,经济技术高速发展,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相比有了自己的优势,在不断满足消费群体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长久发展。因此,在这样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在不断变化,对人才的需要也在不断地变化,介于此,劳务派遣机构便应运而生了。劳务派遣机构拥有者很多高度专业的技术人才以及经验丰富的劳动力,可以满足着不同的企业需求,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之间流动着,这将成为以后经济时代中劳务工人流动的新景观。这是一种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就诞生了,就是目前新型的劳务用工制度——劳务派遣。目前的现代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并且有着自己的生存法则,需要有着自己的竞争力,这样就需要集中更多地精力去进行市场调研或是产品研发等,集中自己的精力到主战场。企业为了达到这样的自身要求,发现了劳务派遣,它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还可以将本来繁杂的招聘和培训员工的事务由劳务派遣机构完成,这种简单高效的劳动用工方式能给企业带来自由,可以更好地以这种灵活的劳务关系来填补多样化用工需求,不仅可以简化管理,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现代企业而言是个更佳选择。结合德资A企业,本文在阐述了劳务派遣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在德资A企业基础上,对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合理的劳务派遣有很多优势,可以减少劳动力成本,解决就业问题,解决人才市场上供需不平衡等问题。但是,劳务派遣也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是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派遣机构水平不一,劳务派遣运用不当等。目前很多企业,包括外国独资企业招聘体系过于落后,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采用劳务派遣就可以更加灵活的进行人员管理,中间的派遣机构分担了部分企业的责任。很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增加了很多的新型劳资纠纷。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所以很多工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及时的得以维护,使劳资关系出现紧张的局面,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体系变得十分迫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