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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问责制起源于西方,从发展过程和运行机制来看,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我国政府问责之路是从2003年“非典”开启、经历了2004年到2008年的问责风暴,近几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使官员问责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制度依据,逐渐向法制化和规范化问责的轨道迈进,此时中国的政府问责制已然从萌芽雏形逐步走向了制度化。尽管离政府问责制的法制化进程还有一定的距离,说明我国政府问责制在逐步的健全和完善。推进政府问责制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政府问责制不仅是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具体到现实意义,最鲜明的一点就是有利于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干部人事制度;有利于新的行政文化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监督,培养、增强政府人员的责任意识。近些年来,政府问责制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问责力度在不断加大,问责风暴的出现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或行为不当的官员。随着问责的制度文本与问责实践的发展,使问责制度更加充实完善,让官员们明白当官也是一种风险性很高的职业,那种做错事、没有责任心、官员随心所欲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时刻警示政府官员要树立责任意识。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以及面临的一些困境。从法律制度层面来,明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跟不上实践的步伐。表现在各地方出台的政府问责法规不具有统一性,效力低,规定过于笼统等。具体到对构成要素的规定上,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完善,问责结果不科学等。还存在权责不清、政务公开有限、行政文化的滞后,监督机制弱化等问题,就需要我国在合理借鉴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官问责制度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问责实践,运用硬性制度和软性文化相结合的方式以期能够创新地找出我国政府问责制的出路,使我国的问责制得以进一步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