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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对制度运行伴生的问题大多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将其作为复杂社会主体的人的实践行为去理解,因而导致在司法制度研究中往往将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利弊抽象化。本文致力于研究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法官司法行为并以此作为对象性的实践活动加以阐释。任何司法制度的运行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因此,法官作为司法管辖制度运行下的行为主体,其司法行为模式的转变最能直观的反应出该制度在改革后的运行现状。在当前以“顶层设计”为特征的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之际,从法官行为模式理论的角度分析司法制度的运行是否脱离原有制度设计的目的,同时通过实践考察探究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离原有目标预设的问题,为顶层决策者提供有效信息反馈。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旨在破除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该制度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陆续施行,取得了较大改革成果,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法官行为模式的若干基础理论分析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而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官群体受司法管辖制度变迁所带来的问题,探究制度变迁中预设目标是否受到削弱,有意识的防止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干预法官司法行为的新手段、新路径,最后为完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提出有益思路。本文除引言外,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法官行为模式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重点论述法官行为模式的理论基础、行为分析和法官作为法律适用主体的现实表现,为后文的讨论提供正当性基础和理论来源。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司法管辖制度的现状和现有司法管辖制度下法官行为选择,分析我国司法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影响法官司法行为的因素。探究法官行为模式理论的局限和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我国两类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运行中法官行为的实证分析,重点在于通过收集不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官审判行为的相关数据,分析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的现状和问题,探究法官在跨区司法管辖制度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论述构建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下法官行为模式的思路与建议重点在于结合前述两类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实证分析,针对需要完善的问题,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制度环境因素分析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下法官行为的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