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拟将港口经营人置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在清晰界定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起源说起,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外国(地区)法的研究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国际立法趋势,并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探讨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合理性,进而探索在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最佳途径。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明晰了港口经营人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并分析了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指出在“喜马拉雅条款”扩大化过程中港口经营人试图援引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从而引发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第二章介绍了国际公约与代表性国家(地区)关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立法,并着重讨论了最新公约《鹿特丹规则》在此问题上的新发展,指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
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指出目前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在立法上的不明确状态直接导致了各法院对其责任认定的混乱。
第四章探讨了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合理性,认为应当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通过探讨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的可行性,认为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最合理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