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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大都认为先合同义务产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发出要约才标志着进入了合同缔约过程;发出要约邀请不过是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而已,并未进入缔约过程,所以对于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几乎无所提及,理论研究也不多。在国外,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在立法中已经得到了确定。但在我国,要约邀请阶段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还存在争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学界中也有分歧。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无效力说、有一定效力说、有效力说。笔者倾向于在要约邀请阶段,要约邀请人是负有先合同义务的。在本文中,笔者试着从学理上、现行的立法中对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进行粗浅的论证。在本文中,笔者围绕要约邀请人的先合同义务,通过对要约邀请本身的分析,从学理上、从现行立法上论证了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要约邀请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步一步地论述了要约邀请人负有先合同义务,且有必要对要约邀请的发出进行规范。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笔者简要阐述了为什么写此文,写此文的必要性、重要性,研究要约邀请阶段先合同义务的意义。第二部分是为后面的论证打下理论基础。要论述一个事物,当然先要对事物本身有一个清晰正确的认识,所以笔者在第二部分对要约邀请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将要约邀请及与要约邀请极易混淆的要约进行了比较,对两者各自的定义、区别所在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另例举了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实际生活中典型的要约邀请实证地证明要约邀请阶段是存在先合同义务的。但要论证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只是通过分析典型例子也许还不够有说明力,会让人觉得片面。笔者又进一步就要约邀请的性质、要约邀请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分析。笔者对要约邀请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后,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笔者在第三部分对要约邀请具有先合同义务进行了论述。笔者首先对先合同义务的内涵、基本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就要约邀请人承担先合同义务的基础、法理进行了论述。笔者试图从法理上以及现行立法中论证在要约邀请阶段是存在先合同义务的。接下来,笔者又对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存在哪些具体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分类等。论证了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而先合同义务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人自然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第四部分,笔者又剥竹笋似的论述了与缔约过失责任相关之事,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之内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及当要约邀请人因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的救济,赔偿范围包括哪些。第五部分,基于前面的论述,要约邀请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易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而要约邀请人又负有先合同义务,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规制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此部分,笔者既提出了自己规制要约邀请的设想,如对要约邀请的发出进行审批备案,又借鉴、介绍了法学家对要约邀请的规制设想,如隋彭生先生的“容纳规则”。在最后的结语中,笔者对本文进行了一个概括性地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