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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上反倾销案例日益增多,反倾销法律制度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对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为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并顺应世界形势的发展及入世后遵守WTO规则的需要,于199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又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与此同时,我国的学术界也对反倾销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相关论文与著作常见于报端书肆。然而,我国目前的反倾销法研究多是着眼于经济学角度,从法学角度对其法律性质的分析和阐述则相对较少。作为一名法律学人,笔者从反倾销法的产生、发展、成因等问题出发,分析反倾销法的经济法性质、基本原则和价值,并将我国目前反倾销法与美国、欧盟及WTO反倾销协议的具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反倾销法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反倾销法导论”首先阐述了倾销的概念。学者一般认为,经济学上的倾销概念和法学上的倾销概念并不相同,除价格歧视以外,后者还强调倾销对进口国相关产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然而笔者认为,经济学与法学关于倾销的定义并无根本区别,倾销是否对进口国造成损害只是对倾销行为加以禁止的必要条件。而后,本章介绍了经济学家关于是否应当对倾销予以禁止的不同观点,并分析了实践中影响反倾销法的重要因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本章比较了经济学和法学的不同研究视角,揭示出反倾销法的理论基础:反倾销法是在综合考虑包括经济因素在内的各种因素基础之上而存在的,是国家为维护本国整体社会利益而以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产物。第二章“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简要介绍了反倾销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并向海外肆意倾销产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传统的民法对此无能为力。反倾销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是国家对倾销行为进行干预的产物,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各国的反倾销法都是为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第三章“反倾销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与价值”从经济法的角度阐述了反倾销法的经济法性质及其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前两章论述的基础之上,本章首先进一步阐述了反倾销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的性质。在上述理论指导下,本章阐述了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本<WP=5>原则,体现于反倾销法之中即为公共利益原则。只有将公共利益原则作为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避免使反倾销法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关于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在反倾销法的诸项价值之中效率价值当居于首要地位,而公平价值在反倾销法的价值体系中相对于效率价值而居于次要地位,且公平价值之目的也在于最终促进效率价值的实现。第四章“WTO、美国、欧盟与我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将WTO、美国、欧盟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进行了综合比较,是本文是主体部分。WTO作为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其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因拥有众多的缔约国已经成为各国反倾销立法的蓝本与准则。研究WTO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反倾销立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目前的反倾销立法与WTO基本保持一致,不足之处在于我国反倾销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一些重要的制度上还存在着立法漏洞,亟待完善。美国与欧盟作为WTO的缔约国,其反倾销法律制度与WTO的规定也基本一致。然而,作为世界上反倾销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发达国家,两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又呈现出不同的特色。研究美国与欧盟的反倾销法,有利于我国处理与其有关的反倾销案件,同时对我国的立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反倾销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其立法建议”阐述了笔者认为在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至关重要的几个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既要认真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也要积极行使WTO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运用WTO所允许的各项手段来维护本国的利益。遵守义务与行使权利,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我国目前反倾销法立法层次不高,主要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规定。我国目前反倾销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原则,笔者认为应在反倾销法中明确引入“公共利益”原则,并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渗透、贯彻到整部反倾销法之中。为此,应当在反倾销法中明确利害关系方的资格、范围和其程序性权利,规定公共利益的确定因素,并明确公共利益原则在整部反倾销法中的地位。反规避措施是近年来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一个较为热点的问题,反映了世界反倾销法的新发展。欧盟与美国的反规避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备和具体的,我国应借鉴欧美反规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经验,在今后的反倾销法律中辟专章规定反规避措施,规定不同规避方式的确定标准,并增加对于反规避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