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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于1966年在美国首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被确立,标志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正式诞生,由于该法律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提升本国汽车产业的整体实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世界各国相继研究制定了本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使之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建立并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正式建立于2004年,其标志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制定颁布,《规定》实施八年后,鉴于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实际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定》的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与2013年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和健康的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虽然《条例》的颁布实施提高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并不能代表此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健全和完善的,还存在法律位阶过低,内容不完善,配套法规缺乏等一些不足和问题。所以研究、健全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提升本国汽车产业的整体实力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总共分四部分来展开阐述: 第一部分,简单阐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核心概念和主要内容,与其、它相似概念之间的辨析,我国的发展过程和现状。使读者可以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并为下文阐述存在的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的具体情况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现实状况,提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三部分,简单介绍了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并对其成熟和进步之处做了分析和归纳。第四部分,依据上文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的现状以及对比国外的成熟制度,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