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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趋势加大了人们对竞技体育所蕴涵的巨大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引发的竞技体育纠纷与同俱增。那么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途径便是什么呢?世界许多竞技体育发达国家的实践证实它就是体育仲裁制度。
我国已经成为了体育大国,更是成为了体育强国。我国体育事业的国际化越来越突出,这就需要我们的相关制度体制能够跟国际化接轨。但是我国进入法制化的时间比较晚,所以在体育仲裁制度的相关建立方面与国际化水平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甚至是与国际化脱轨的。国外与国际的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同趋完善,但是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却还是属于空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也同时影响了我国体育的国际化的进程。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在北京奥运会上要建立临时奥运仲裁庭,而我国没有体育仲裁制度,所以相关专家学者都开始积极思考,纷纷的出谋划策,对我们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又让我们亲身体验了国际仲裁庭的全部过程,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具有可行性。
为了全面、准确、深入的了解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状,本研究运用了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探讨和思考,分析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状。结果显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虽然早在体育法中有条文规定,但是一直没有相关的可操作性的规范出台。我国的体育纠纷一般都是在体育协会内部解决,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不能保证结果的中立性。并且一些体育协会的规章制度中的条文还规定排除司法介入,使得一些体育纠纷案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最后提出了我国体育部门和相关立法部门应该积极借鉴国际和国外成功的体育仲裁模式,同心协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以北京奥运会后的全民体育热情为契机和北京特别仲裁庭的实践经验为基础,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基本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