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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有资产监管法治化的前提,一个运行成熟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起着根本性的指引、规范、保障和激励作用。设立专门的机构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专司监管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相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而言,我国拥有数量远为庞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伴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中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屡次变革。2003年随着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成立,中国终于正式确立起国有资产的专司管理机构。实践中,并不是有了国资委就解决了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所有问题。从2003年国资委设立之日起,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针对国资委法律定位问题的争议与探讨就从未间断过。这表明围绕着国资委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构建尚未完善,或者已经构建正在执行的法律制度存在问题。首先是对国资委性质的理解存在着争议,“直属特设机构”的表述过于笼统,未能从法律的角度解释“特殊法定机构”的本质涵义,而是用一种国家行为模式代替了对国资委机构性质最本质的认识。其次,缺乏法律主体资格的国资委在经济活动诉讼活动中也存在诸多的不便。此外,学界对于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者的双重身份、职能的认识也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争议。从实然的角度分析,国资委身兼出资人、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国资委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出资人”身份。而且从权利结构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国资委双重职能并存模式,内部存在着明显的法权冲突。面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将国资委设定为“单纯出资人”的设想。认为应当重新定位目前的国资委,提出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剥离监管者职能,推动国资委向出资人的方向移动,重新界定国资委在法律上的定性、职能,在公司法的框架内重构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能。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除了“单纯出资人”的设想之外,还需要有更具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支持。于是笔者又从具体的方面给出了出资人定位下的国资委相关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