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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证券市场出现以来,逐渐扩展到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通过股份回购这种方式来进行资本运作。但是,万事皆有两面,股份回购的存在有它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不当的回购也会给公司和股东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大多数国家认定股份回购这种方式,并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规制,以最大程度的发挥股份回购的积极性功能。经过数次修订和实践,我国也正逐渐放宽对于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但是,我国对于股份回购的积极功能仍然不够重视,对消极功能又持过于谨慎的态度,以至于股份回购制度在我国尚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近年,国内开始重视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很多的专家学者为该制度的建立完善提出一系列的建议,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也勇敢的迈出既有的框架尝试运用股份回购这一手段谋求公司的长期发展。本文简要论述了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其分类,同时通过进一步分析公司股份回购的两面性来做一个选择的权衡,借鉴各国对股份回购制度法律规制的实际经验,结合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就我国国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一、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之概述。首先从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概念和分类着手,明确股份回购的基本概念,继而选取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基础问题其中一个角度即功能性分析来进一步探讨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性功能和消极性功能,以及我国应当如何来看待这两方面的功能。二、我国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包括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历史沿革、现有法律依据概览,通过上述简要概述再进一步评价我国现有规定的法律规定,以及从股份回购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法律规制角度来看我国现有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不足。三、境外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实践。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美国、日本两个经济发达国家对于股份回购制度的法律规制,首先,对于在进一步阐述美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规定之前先做一个样本的选择,因为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公司法是各州的权利,所以州和州之间的立法可能存在偏差,所以本文挑选了几个较为典型的公司法来具体看美国对于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定。其次,日本因为对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态度转变比较大,所以本文也着重阐述了一下日本的一个立法态度转变的历史发展。再次,本文还就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相关规定作了简要的阐述,并就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作了一个总结性的概括。四、我国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就如何完善我国股份回购法律框架体系、完善具体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