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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户外广告新政”,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规定,设置在私人业主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经营权由政府参与拍卖或出让,并从中分享一定的收益,这一做法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利用公权力与民争利,而政府则辩称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属于公共资源,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权利,还有支持者提出了“空间视觉权”的概念来支持政府的这种做法。本文正是源于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从一项物权的角度审视依附于私人业主建筑物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权利归属,并提出“建筑物户外广告的空间权”概念,围绕这一权利展开探讨与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尾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国家立法和各个地方性法规的梳理,发现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和漠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权力侵害建筑物户外广告空间权的现象。重点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归纳、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的做法进行了评析。第二部分,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客体范围,将“建筑物户外广告的空间权”界定为:以设置户外广告为目的而利用建筑物外的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不动产权。在客体范围上,从建筑物外围前提水平延伸和屋顶两个角度界定客体空间范围,为后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从一项权利的角度,分析了建筑物户外广告所享有的空间权的内容,此外,由于建筑物户外广告上本身的特殊性,提出应当对该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第四部分,提出了这一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且比较、分析了建筑物户外广告上存在的公权力和私权利,建筑物户外广告的空间权和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区别,认为这一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关系。第五部分,明确了应当对建筑物户外广告空间权给予物权保护,并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以期借此可以唤起人们对建筑物户外广告上的私权利意识,促进我国空间权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