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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市场给广大股民心中掀起的腥风骇浪还未平息,2016年开年六个交易日,三天千股跌停。在这个猛烈地跌势里,投资者不得不体会不利因素叠加放大的市场风险,而监管者更应清醒:制度仍有漏洞,监管仍有不力,股票买的是预期,只有优化市场与制度预期才能凝聚人心。2015年我国《证券法》实施17年来的第二次“大修”,这次修改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密切相关。证券市场在保护投资者制度上仍需完善。证券市场先期赔付是解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难题的新举措,有力的保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已经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能够提高我国证券业的经营能力和信誉水平并赢得投资者信赖。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尚未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学术界也缺乏成熟的理论研究,无论基于学理上的缘由还是实务上的需求,该制度都亟需完善。证券市场先期赔付的立法缘由是保护投资者、弥补代表人诉讼的不足、规范证券相关从业者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目前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在操作层面存在不足。证券市场先期赔付的相关主体认定不明确,损害赔偿额度制定不科学,先期赔付的赔偿程序也不成熟。如果出现上市公司破产,那么基于先期赔付形成债权清偿顺序也没有认定清楚。因此,应当在其立法上设置科学合理的规范措施与实施方案,建构我国资本市场民事赔偿的新模式,消除迈向注册制时产生的投资者市场疑虑。在实践层面上,证券市场先期赔付案件实例有“万福生科案”和“海联讯先期赔付案”,两个案件的运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是证监会肯定的解决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典型案例。但是这两个案例所暴露出的问题,也对先期赔付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国证券市场先期赔付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首先应该回答谁是直接赔偿主体,谁是中间监管机构,谁是适格投资者。其次,证券市场先期赔付目前也应该解决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对先期赔付和解协议效力、赔付资金、赔付范围、听证程序、先期赔付引发的债权优先问题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先期赔付进行法律规制,从而使先行赔付制度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同时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