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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公共管理精准化的改革对政府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促使政府必须理清职能定位、整合制度法规、创新监管方式。2016年,基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公共治理的全新实践生态,国家发布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17年底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治理实践的转型刺激了政府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向社会采购政府法律项目是满足政府法律需求的主要方式。政府法律服务是指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执业资质的个人和组织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满足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政府法律服务项目是指政府将其履行职能中产生的法律需求按照一定标准和规格(服务期限、特定纠纷、专项事务)集合包装而成的采购项目。鉴于政府法律服务项目在市场交易中存在预算规格小、交易信息不对称度高、项目数量多等特点和招投标程序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和实质违法行为,对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的监督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有鉴于此,本文希望建立一套针对监督的实效评估体系,并对现行监督体系进行实效评估,探究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的实效提升机制。
首先,本文借鉴行政监督理论的研究视角梳理了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体系的现状,从监督理念、监督依据、监督要素等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了现行的监督体系。其次,基于对监督体系结构分析和监督实效评估文献的梳理,本文设计了一套评估监督实效的指标体系,并利用该套实效评估体系对武汉市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的实效进行了评估。再次,本文通过实效评估结果分析,并结合武汉市政府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案例,本文总结了武汉市在政府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社会监督力度薄弱、政府监督运转不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等三方面的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提升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实效的探索性建议。
本文研究认为: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是行政监督的新实践,要求行政监督的理念必须从以“公权力”为坐标转向以“公共事务”为坐标,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实效的提升必须从政府、社会和市场三方面发力,才能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首先,本文借鉴行政监督理论的研究视角梳理了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体系的现状,从监督理念、监督依据、监督要素等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了现行的监督体系。其次,基于对监督体系结构分析和监督实效评估文献的梳理,本文设计了一套评估监督实效的指标体系,并利用该套实效评估体系对武汉市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的实效进行了评估。再次,本文通过实效评估结果分析,并结合武汉市政府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案例,本文总结了武汉市在政府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社会监督力度薄弱、政府监督运转不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等三方面的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提升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实效的探索性建议。
本文研究认为: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是行政监督的新实践,要求行政监督的理念必须从以“公权力”为坐标转向以“公共事务”为坐标,政府法律服务招投标监督实效的提升必须从政府、社会和市场三方面发力,才能确保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