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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制度传承英国法又深受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折衷与保守的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格的美国非法证据排除。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1982年制定以来,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但一直饱受争议。恰逢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初,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无到有,从理论到实践的发展过程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作用。本文拟通过对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发展和经典案例的分析,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来的具体适用提出设想。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史背景进行介绍,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经历瑞伊(Wray)案和罗斯曼(Rothman)案的争论以及包括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内的各方努力,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第二部分介绍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其理论依据是建立在宽宥理论、司法修正理论、威慑理论的基础上。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首先分析了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程序性问题,之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确立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最初确立的以“审判公正”为核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区分为强制性证据和非强制性证据,近年来又向兼顾社会效果的趋势发展。第四部分阐述了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的借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刚刚确立,急需提高社会对其的认知度,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程序、范围、以及标准上有可以学习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