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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它是今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立法问题研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调查研究的实证的分析方法探讨了现实物权制度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之下的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的利弊。 本文由导言、四章构成,首先以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现状为切入点,较详细介绍了当前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状况,然后探讨了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问题,缜密地论证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具体地位——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矛盾的协调。其次将重点放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新设计中,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包括:一是切实依据西北民族地区特点对当地环境资源立法在坚持立法的“及时性”的同时兼顾立法的“超前性”,并体现立法的“民族性”,将民族习惯中的环境资源保护的习惯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认可,以便使西北民族地区制定的环境资源法规、条例得以顺利实施。二是根据经济学的产权制度理论,采用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主张:(1)实现物权法与环境资源法的互动。在物权法中规定有关环境资源权利人的用益物权,反映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环境资源法中确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2)确立环境承载力物权制度的观点。三是在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中确立环境资源补偿机制,在注重发挥物的“物尽其用”的经济价值的同时必须更加重视发挥物的生态价值,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减少或降低物权人因限制物权行使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针对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匮乏且浪费严重的情形,主张:确立水权制度,以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统一调配。 本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其学术价值体现于:弥补了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民族地方立法权及其行使的研究的不足,填补了运用物权法研究环境承载力的空白,对于实现物权法与环境资源法互动研究起到了先行作用。其应用价值在于:有益于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立法体制的完善,有益于完善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