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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虽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而成立,但票据一旦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独立存在,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如何,在所不问,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就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票据无因性不适用诈欺、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不正当原因取得票据者。在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础关系之瑕疵提出抗辩。票据无因性具有先天的缺陷性。票据无因性的采用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价值衡量的结果。票据抗辩是与票据权利相对应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各国立法一般尽量缩小对物的抗辩范围,以保障票据流通安全。对人抗辩一般限制较多,对人抗辩主要有票据原因的抗辩、票据行为瑕疵的抗辩、票据权利瑕疵的抗辩。票据抗辩是对票据无因性缺陷的补救,票据抗辩愈多,愈利于债务人。票据无因性同样适用于直接相对人。票据抗辩的切断或限制制度是票据无因性的主要保障机制,票据抗辩限制越多,则票据无因性表现愈强。依大陆法系通例,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有对出票人的抗辩限制和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限制。而恶意抗辩和无对价抗辩是抗辩限制的例外。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的灵魂,是票据制度的发展趋势,现代各国票据立法普遍贯彻了票据无因性原则。但票据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票据立法对无因性原则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基本与我国国情相一致。我国票据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票据法》第10条第一款过份强调基础关系,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虽然多数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违反该条款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权利无效。但依立法本意来看,应理解为强制性条款。这导致票据法各条款之间不相协调,存在着债务人抗辩权过于宽泛,而票据抗辩限制较少的缺陷,如,依《票据法》第10条之规定,除依《票据法》第11条无偿取得票据者可享有不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外,其余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明显与国外立法存在差异,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为维护票据的无因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虽然将《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的抗辩权限制在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之间,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不足。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