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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被废除,民主和法制被引入中国,近代行政诉讼和监察制度就是在这一时期被引入国内。作为中西监察制度相融合的肃政厅也创立于斯,它将中国传统都察院御史制度和近代西方行政公诉职能统一起来。本文以八厘公债案为个案,通过肃政厅对案件的调查、纠弹过程来考察民国初年法制建设所遭遇的困境。全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了近代行政诉讼制度引入中国的历史背景,对采取何种行政诉讼制度的讨论,以及最终独立行政诉讼机构——平政院的成立。该部分主要论述了肃政厅的成立、运作特征和职能以及它和平政院的复杂关系。肃政厅虽然是平政院的一部,但有独立的纠弹权,财政方面也是独立。它还监督平政院纠弹的执行,类似于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第二部分讨论了各方围绕八厘公债案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财政问题是近代中国的主要问题,历届政府为此殚精竭虑,发行公债是主要手段之一。八厘公债是南京临时政府发行的公债。发行以后民众购买力不高,由各省认领作为军费。江苏省认领以后,由于财政困难将债票抵押西门子公司。1914年公债用途上报以后,财政部认为江苏省公债用途不明,有侵占嫌疑,引发了八厘公债案。此案是震惊民初的财政大案,案情之复杂,牵涉面之广,实属罕见。肃政厅作为对官员纠弹的机构,对案件的进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本部分论述了八厘公债案的由来,围绕平政院和大理院对案件不同的审理结果所引起法制方面的危机。第三部分分析了八厘公债案背后复杂的政治关系。肃政厅、大总统袁世凯、江苏省财政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案件背后复杂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案件涉案各方都怀着不同的意图。蒋懋熙假公济私,袁世凯在掌握了全国政权以后,试图通过此案件打击程德全、应德闳,同时起到震慑南方江浙势力的意图。各种复杂的原因演绎着案件的进程。肃政厅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平政院的编制令来看,肃政厅肃政史身份受到了保证,具有司法官员的特点。但肃政厅直隶于大总统,又是行政机构。矛盾的身份也使得肃政厅很难定位。从八厘公债案的纠弹与审理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民国初年复杂的政治社会矛盾。原本一个单纯的财政案件,由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存在,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最终不了了之。而作为案件主导机关的肃政厅在案件中也未能起到其应有的监察职能。虽然肃政厅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先后纠弹了一大批的违法案件,对当时的政界起到了震慑和整治作用。但立法目的和实际效力往往存在偏差,民国初年法制建设不完善,行政权力无限制膨胀,也使得它难逃其他法制机关类似的命运,成为大总统政治控制的工具,不能不说是历史遗憾。本文通过肃政厅在对八厘公债案审理过程中,与大理院、大总统,甚至和平政院的复杂关系来探究在其运作过程中的局限,进而指出民国法制改革尝试失败的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