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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人民公社的解体,重构农村基层治理体制便被提上议事日程。实践中,以1987年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主导的村民自治制度,构建起了“乡政村治”的框架。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及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法理上讲,村委会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与乡镇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按照科尔曼的现代法人行动者理论,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村民是这一法人的委托人,村干部则是村委会具体职位代理者。村委会和村干部的规范化角色是村民与社区利益的“代言人”,在社区内担当化解村民矛盾、维护村民利益的“当家人”、“监护人”。
然而在村民自治推行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农村社区管理主体的村委会和村干部的角色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2006年起农业税被全面取消,中国农民缴纳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的历史宣告结束。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打破了村委会与村民、乡镇政府网结多年的互动关系,村委会的职能和角色受到很大影响。通过统计并分析L 村村委会在取消农业税前的2004年和取消农业税后的2006年所承担的村庄事务发现:对弱资源村庄来说,取消农业税后的村委会角色是“”准代理者”与“边缘当家者”。影响村委会角色变化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经济性因素,主要是村委会活动经费和村干部报酬来源发生了变化,因而他们的职能范围和职能对象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二是体制性因素,主要是长期形成的围绕收缴农业税而展开的事务范围在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存在一个调整的契机,村委会和村干部在一定时期内还处于迷茫之中,加之村委会人员编制的压缩,使得村委会的职能角色发生了一定变化;三是社会性因素,主要是村民对村委会的组织依赖性大大减弱,加之大量村民的向外流动形成村庄治理的进一步松散化,使得村委会部分职能的开展受到限制;四是自身性因素,主要是指村干部的自身素质以及村干部、村民在互动过程中存在理性选择等问题,使得取消农业税后的村委会职能开展受到局限。
总之,全面取消农业税,对村委会的职能开展有较大的影响,农业税取消后,在类似L 村的弱资源村庄,村委会的角色是“准代理者”和“边缘当家者”。同时,农村劳动力大量的向外流动给村庄治理与农村发展带来了困难,对广大农村来说,亟待发展群众团体组织。对策性的探讨主要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与村委会角色再定位;以提高文化“软实力”为契机,推动农村意识形态领域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群众团体组织,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协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