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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日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不达标水质,充分发挥饮用水供水的综合效益,增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管理工作,保证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本论文在实地调研评估的基础上,较全面地掌握了《条例》颁布实施三年来的情况,充分了解我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能力和效果,为修改和完善《条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