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时期,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不断完善,经济规模不断发现,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企业自愿性披露水平。投资者对于信息多样化的需求已难以局限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发布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原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企业经营水平和财务业绩、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进行的补充披露,有效的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和市场运营效率。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但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完善,而且也是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深化和拓展,能够有效的维护投资者利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运营和价值。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不强烈,信息披露水平普遍低下,更有甚者为了加大融资力度、扩大企业规模、获取私利,操作信息披露,虽然我国证监会为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发布了一些文件规章,企业信息披露水平不断提升,但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有很大差距,难以满足监管等部门以及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集中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经济后果和影响因素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学者们却忽略了股权结构如何影响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这一问题的研究。股权结构是企业的拥有者和控制者以及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深刻影响着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因此,本文在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三个维度来衡量股权结构,并由此研究其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同时作为股东们最为关注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也必将影响到股东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认知,深入研究如何通过改善股权结构,进而提升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本文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评价体系,以深交所主板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显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且各企业之间差距明显,同时研究发现,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会降低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在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会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在成长性高的企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减弱;股权制衡度越高,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越高,在成长性高的企业,股权制衡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增强;研究还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越高,在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机构投资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减弱。总体而言,本文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本文以研究结论为基础,在构建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提高对企业的监督力度,从股权结构视角出发提升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提出建设性建议,并对后续的研究进行了展望。